(2024)苏0106民初2680号
章利林、王保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与被告章利林、王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利林、王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964.66元,支付利息22.76元、罚息142.06元、复利2.6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如被告章利林、王保华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就被告章利林、王保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二街488号嘉顺时代广场3幢2401室的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款项;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利林、王保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