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3356号
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军、刘燕:
本院受理朱颖诉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军、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四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