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关于申请人广州浩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红海众合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世纪(江苏)通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追加被执行人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5
浏览次数:21,928

(2024)苏0106执异82号


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南京红海众合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世纪(江苏)通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浩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1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浩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广州浩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南京红海众合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世纪(江苏)通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及谈话通知书,通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出资情况并至本院进行执行谈话。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楼906室进行执行谈话。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