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鑫汇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艺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越、曹利君、种颖、唐美、刘欣、李婷、秦朗、宋中园、苏舒、吴春亭、王迎艳、黄达、蒋程、赵阳、陈玉莲、叶荣、孙晖晖、蒋敏、聂莉娟、应娟、耿妍妍、李影、潘媛媛、王召亭、袁珊、朱康惠、王枫、徐梦节、鲁宁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同时传唤双方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参加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