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执异140号
章正祥、吴小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韵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祥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吴小虎、章正祥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20)苏0106民初113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韵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祥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