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06民初10832号
王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与被告王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6民初10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伟支付房屋租金2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王鑫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