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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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洲与被告卜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543

(2023)苏0106民初15289号

卜志明:

       本院受理的陆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卜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洲借款本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