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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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爱华与被告吴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541

(2023)苏0106民初18761号

吴超:
       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华与被告吴超劳务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