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8443号
南京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立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6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京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立红办理南京市鼓楼区清溪园3幢10号102室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