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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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曙诉被告陈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568

(2023)苏0106民初18287号

陈永春:

本院受理金曙诉陈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