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3925号
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檀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审判信息查询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本案已口头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