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9862号
卢美玲、王彬彬、苏雷: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寿平、卢美玲、南京赫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彬彬、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寿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7052.40元,支付罚息、复利172026.0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卢美玲、南京赫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彬彬、苏雷对被告张寿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张寿平追偿;三、如被告张寿平、卢美玲、南京赫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彬彬、苏雷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张寿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上元大街29号亲水湾花园8幢102室的不动产,被告张寿平、卢美玲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上元大街29号亲水湾花园8幢1102室的不动产,被告王彬彬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街958号水岸明珠公寓02幢104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张寿平、卢美玲、王彬彬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