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2704号
周文海:
本院受理的王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琛借款本金109832.1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82%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832.1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5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