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9413号
冀同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冀同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941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冀同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偿还本金15640.83元,支付利息、违约金1584.9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负担18元,由被告冀同敏负担12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