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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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锦善瑞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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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353号

陈清: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锦善瑞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付贷款本金54166.66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