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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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盈盈诉被告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根喜、王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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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6508号

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根喜、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盈盈诉被告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根喜、王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