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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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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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9363号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本金19447.88元,支付利息2173.96元、费用(含手续费和违约金)2456.3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3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负担9元,由被告刘辉负担1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