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再15号
钱富春:本院受理你与原审被告孙贵宝、俞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