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2674号
胡书青:
本院受理的余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书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滨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