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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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骏岩木业经营部诉被告王如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449

(2023)苏0106诉前调17816号

王如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骏岩木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