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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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巧萍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25
浏览次数:1,63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9591号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颜巧萍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的、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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