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7337号
龚德龙:本院受理齐博涵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博涵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博涵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齐博涵撤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联系人:孙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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