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6996号
姜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姜桂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桂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125743.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7063.8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36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36元,由被告姜桂华负担42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