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汇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为荣、翟启芳、第三人蒋素华、江苏徽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09
浏览次数:46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6民初471

 

南京汇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为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翟启芳、第三人蒋素华、江苏徽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428930分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