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3990号
周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张家云肉类经营部与被告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5800元及利息(自2020.5.30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1%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