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4343号
盐城市志于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伏梅诉盐城市志于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志于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伏梅劳务工资6877元;二、驳回原告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