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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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奎玲诉被告鼓楼区丽语彤美容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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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2610号

鼓楼区丽语彤美容中心:

本院受理穆奎玲诉鼓楼区丽语彤美容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6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原告穆奎玲与被告鼓楼区丽语彤美容中心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3年9月15日解除;被告鼓楼区丽语彤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穆奎玲1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