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230号
南京左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波: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天即2021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