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2992号
刘存斌:
本院受理的南京鼎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京鼎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