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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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鲍晓慰、孙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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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3676号

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鲍晓慰、孙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367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鲍晓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193.71元,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15680.5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鲍晓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9800元;三、被告孙艳对被告鲍晓慰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负担78元,由被告鲍晓慰、孙艳共同负担27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