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3686号
胡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胡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368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115997.97元,支付利息841.99元、分期利息2059.4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胡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65元,由被告胡凯负担27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