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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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雪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袁祖根、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9
浏览次数:34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9825号

 

袁祖根、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雪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袁祖根、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