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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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刘为飚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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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2019号

刘为飚: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刘为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18896.4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4116.58元、违约金20891.64元,并支付2020年4月1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11889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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