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0347号
江苏徽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金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徽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