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3355号
鼓楼区王超修脚店:
本院受理原告霍根明诉被告鼓楼区修脚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楼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