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祖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964号
祖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祖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04585.43元及截至2021年3月7日的利息17840.25元、违约金24073.11元,并支付2021年3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