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0984号
姜海波、卢双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姜海波、卢双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80512.56元以及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5月21日为20199.58元);2、判令原告就登记在被告姜海波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55号6幢1单元602室(含阁楼)不动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