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曾庆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961号
曾庆定: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曾庆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3352.78元及利息1606.91元、罚息151.61元,复利21.8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饮虹园小荷花巷6号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有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