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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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张鹏、王昕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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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955号

张鹏、王昕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张鹏、王昕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鹏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3958.34元、逾期利息338.54元、罚息18.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张鹏支付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402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张鹏、王昕程提供抵押的南京东郊小镇第三街区26幢2单元603室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就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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