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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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永艳、徐后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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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949号

王永艳、徐后吉: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永艳、徐后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止2021年8月16日剩余借款本金166627.99元,利息(含罚息)3825.16元,复利66.8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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