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被告王美琳、范小从、南京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940号
王美琳、范小从、南京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被告王美琳、范小从、南京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美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53783.51元,及截止2021年7月2日利息14875.15元、罚息69.4元、复利136.93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王美琳承担原告律师费49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美琳所有用以抵押借款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34号01幢2单元2008室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案诉请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范小从、被告南京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美琳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