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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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骏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浏览次数:535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6民初11934


张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7804.23元、利息18404.49元、违约金10851.4元(计算至202162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63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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