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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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秀祥与被告房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6
浏览次数:1,934

(2023)苏0106民初11574号

房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祥与被告房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的、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