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民初16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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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该100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