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7889号
李会种: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水金与你及被告江苏玖生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