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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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新亚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飞讯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30
浏览次数:44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6民初7406号

亳州市谯城区飞讯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潘新亚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飞讯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潘新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飞讯食品店退还所购名称为“七合一片”1瓶、“水蛭粉水蛭胶囊压片中药材水蛭素清水吊干菲牛蛭蚂蟥水蛭干冻干粉”1瓶、“番泻叶片麻仁桑叶荷叶排宿便刮肠油便秘非大解果泄泡茶”1瓶、“气血三宝压片糖果”1瓶、“清口片”1瓶、“猴头菇养胃片”1瓶、“消食片”1瓶、“参七通络片”1瓶,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飞讯食品店收到上述商品后7日内向原告潘新亚退还货款69.80元;二、驳回原告潘新亚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