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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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同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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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7860号

丁同彬: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同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100元、利息63.89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2年3月26日起,以5100元为基数,年化24%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等费用,直至原告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6日止,逾期利息暂计为1096.57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