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6443号
刘旦、管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刘玉霞、刘旦、管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6443号保全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本金2889136.87元,支付利息60682.24元、罚息218.83元、复利745.1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刘玉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12795元;三、被告刘旦、管桂珍对被告刘玉霞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玉霞追偿;四、如被告刘玉霞、刘旦、管桂珍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刘玉霞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10幢3单元305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刘玉霞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31310元,减半收取15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55元,由被告刘玉霞、刘旦、管桂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