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1071号
张庆瑜: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张庆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息暂计435830.21元(截止2021年2月2日),之后利息等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