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4763号
秦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诉被告秦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1661元、利息260.7元、分期手续费14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2.09元,合计73747.79元(截止至2022年9月1日);并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716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用72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